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陶育新与钟山中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育新,钟山中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荣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1407号原告:陶育新,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陶智录,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山中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龟石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叶玉莺。委托代理人:黄以中,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53号。法定代表人:廖荣纳。被告:廖荣纳,男,1956年6月5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荣纳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瑞珂,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育新与被告钟山中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荣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2017年6月23日,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育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育新负担。审 判 长  于松贵人民陪审员  张裕标人民陪审员  黎琼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