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张绍勇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勇,重庆市綦江区安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53号之一申请人张绍勇,男。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安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03493239。法定代表人张启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张绍勇申请执行重庆市綦江区安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等,该公司的煤矿已被下令关闭,有补偿资金,本院进行了提取,因补偿资金未到位,故无法提取。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许 波审判员 谭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