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2628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栋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628号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香江花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戎德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栋栋,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巍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书记员 徐毅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