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立昆、杨玉坤等与杨万友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万友,杨立昆,杨玉坤,莫秀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万友,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立昆,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玉坤,女,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秀红,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杨万友因与被申请人杨立昆、杨玉坤、莫秀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万友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翻盖房屋时申请人也出钱出力,付费凭证原审已提交,后对房屋内部、院墙进行装修共支付费用7.5万元。2.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未涉及费用支付的问题,原审判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3万元的判决超出请求范围。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省法院再审,改判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塌山乡椴树洼村南山10号的四间房屋归申请人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1978年杨万奎、杨万枝、杨万友三人的分家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其中约定对三间老房由杨万奎与杨万友各占一间半,系对老房的按份共有。经过翻建成为四间新房后,由于本案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对按份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根据公平原则进行相应的金钱补偿,并非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原审判决四间房屋中东面两间归杨万奎所有,西面两间归杨万友所有,并酌定判决由申请人杨万友给付被申请人莫秀红、杨立昆、杨玉坤建房补助款3万元并无不妥。综上,杨万友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万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书记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