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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辉与李伟伟、占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李伟伟,占小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553号原告李辉,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李伟伟(又名李伟),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占小丰,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系李伟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李伟伟、占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吝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