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德南、梁尚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德南,梁尚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驿亭路法定代表人:张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妃,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南,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嫘祖商业街鸿宇广场*幢*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67********。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竞东,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尚清,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区普明北路东段,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妃,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德南、原审被告梁尚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6元,减半收取7278元,由上诉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罗 琴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泾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