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888号原告高某,男,生于1982年5月9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谢某,女,生于1985年3月15日,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危莉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