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同相与刘德子、林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同相,刘德子,林丽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512号原告:郑同相,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丽容,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同相与被告刘德子、林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郑同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同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