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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同相与刘德子、林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同相,刘德子,林丽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512号原告:郑同相,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丽容,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同相与被告刘德子、林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郑同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同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