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383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杰,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于青岛市即墨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青岛市即墨市*号,青岛市即墨开发区头村。2010年5月14日因犯信用卡盗窃罪、票据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至2017年1月15日。2015年1月30日假释出狱。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招聘来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顺达加油站”干试用加油员。2016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该加油站值班室轮岗休息时,趁机将存放在值班室抽屉内的加油款现金人民币1020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即墨市被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假释期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但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招聘来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顺达加油站”干试用加油员。2016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该加油站值班室轮岗休息时,趁机将存放在值班室抽屉内的加油款现金人民币1020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即墨市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因犯信用卡盗窃罪、票据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民币十二万元,2014年10月13日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交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假释。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由邓文平报案,被告人孙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2)接受证据清单及说明二份,证实从被盗单位顺达加油站提取的值班室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光盘内容为犯罪嫌疑人盗窃顺达加油站的过张某1洪立保证其提供光盘的真实张某1洪立指认盗窃加油站的犯罪嫌疑人即为加油站工作人员孙某。(3)提取笔录,证张某1洪立手机中提取的其与孙某某聊天截图内张某1洪立要求孙某某将其盗窃的钱款归还。(4)接受证据清单及说明一份,张某1洪立提交的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6日顺达加油站每日流水账张某1洪立保证账单的真实性。(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孙某侯某2成张某1洪立的身份情况。(6)说明一份侯某2成新笔录中的张洪利和本案被张某1洪立为同一人。(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复印件证实孙某某的前科及释放情况。(8)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孙某某被网上追逃的情况。(9)、罚金缴纳通用票据证实被告人交纳罚金情况。2、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孙某某辨认盗窃现侯某2成新辨认孙某张某1洪立辨认“孙某”(孙某某),孙燕燕辨认孙某侯某1成峰辨认“孙某”(孙某某)的情况。3、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实孙某某盗窃顺达加油站的过程,孙某某被带回的情况及孙某某的讯问情况。4、被侯某2成新的陈述证实其被孙某某盗窃顺达加油站人民币10200余元钱的情况。5、被张某2红丽的陈述证实其被小孙(孙某某)盗窃顺达加油站人民币10200元钱的情况。6、张某1洪立的证言证实孙某某盗窃顺达加油站人民币10200元钱的情况。7、陈某的证言证实孙某(孙某某)盗窃顺达加油站人民币10200元钱的情况。8、侯某1成峰的证言证实小孙(孙某某)盗窃顺达加油站人民币10200余元钱的情况。9、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盗窃顺达加油站内人民币一万多元钱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释期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刑执释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书中对罪犯孙某某的假释。二、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十六天、罚金十万元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惠芳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