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新芳、张宏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杀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芳,张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唐新芳,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被执行人张宏臣,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唐新芳与被执行人张宏臣故意杀人罪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新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刑初7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宏臣给付156190.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4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