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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范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范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155号原告:任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甲(系原告之子)。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范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