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翟凤金、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凤金,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翟凤金,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现住靖西市湖润镇三叠岭。法定代表人谢章南。本院在执行翟凤金与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桂10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翟凤金支付补偿金1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直接履行义务。经本院做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达成和解,并按生效和解协议确定的���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42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