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0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住本区长临路***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初某日13时许,在本区场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其居住的宿舍内,趁同事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窃得王某某皮夹内的现金人民币275元。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址,再次以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IPhone6手机一部,后作价卖给本区长临路XXX号日月数码连锁店老板丁某某。2016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址,再次以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IPhone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60元),后再次作价卖给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该手机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收购该手机并事后加价售予他人。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时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丁某某。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二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