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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美华与李思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华,李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711号申请人陈美华,女,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红河州建水县人,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李思芬,女,生于1977年4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无业,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人陈美华与执行人李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美华依据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李思芬向申请人陈美华偿还借款本金88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00元、申请执行费1250.00元,共计9127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思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