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群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群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093号原告:东莞市群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群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27628。法定代表人:刘建科。委托代理人:谭冬梅,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羌社区公常路北侧雅盛科技工业区C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198R。法定代表人:王进扬。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群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审 判 长 庞 梅 生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蓉(兼)书 记 员 江 伟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