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湖州华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华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催15号申请人:湖州华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门一字桥南堍西侧(丝绸城2-2-119、108号)。法定代表人:胡根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静静,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州华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州华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票据号码3130005140402366、票据出票人宁波市春禾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华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70000元、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华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湖州华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赵小萍审 判 员 申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