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肖云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肖云昇,张金兰,肖云光,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89314D。负责人:汪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云昇,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金兰,女,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肖云光,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珊,女,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诉肖云昇、张金兰、肖云光、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云光所有的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3188号天伦华庭住宅区3栋一单元1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家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