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袁玉竹申请执行鄢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竹,鄢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袁玉竹,女,1961年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鄢朝利,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袁玉竹申请执行鄢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盘民初字138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鄢朝利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袁玉竹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鄢朝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鄢朝利支付申请执行人袁玉竹借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鄢朝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盘民初字1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