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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行唐县恵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彦军、杨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恵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彦军,杨小丽,王书祥,杨素芹,赵利新,刘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034号原告行唐县恵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文贵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彦军,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杨小丽,女,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王书祥,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杨素芹,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赵利新,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刘华婷,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行唐县恵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彦军、杨小丽、王书祥、杨素芹、赵利新、刘华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行唐县恵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行唐县恵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行唐县恵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