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池长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长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493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法定代表人:刘启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英,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池长宁,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池长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池长宁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费缴清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池长宁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费缴清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奕 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琳(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