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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云惟彪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惟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终255号抗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云惟彪,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住该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文昌市���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云惟彪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琼9005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云惟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云惟彪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文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 强审 判 员  黄亮锡审 判 员  张龙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丽珠书 记 员  胡敬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