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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志,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8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光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心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