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俊杰与沈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杰,沈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476号原告:谢俊杰,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詹俊珊、郑飞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凯波,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晓港公园内。法定代表人:沈凯波。原告谢俊杰诉被告沈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俊杰的委托代理人詹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俊杰诉称: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出资金30万元,用于《2014百威英博专场专卖协议》约定的项目,如被告一不按《2014百威英博专场专卖协议》履行,则向原告返还全额借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期向被告一支付了30万元。被告二经营状况恶化,两被告并未按照《2014百威英博专场专卖协议》履行,且该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一经催告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一借款用于被告的经营,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5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的两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29529.17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沈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广州合品百悦酒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乙方)签订《2014百威英博专场专卖协议》,约定:协议期限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本合同共投入专场费用300000元,给予乙方作为百威啤酒专场促销推广费用,等等。沈凯波出具字据载明:本人沈凯波因资金困难,现于2014年11月1日向谢俊杰借款30万元,用于晓港吧《2014百威英博专场专卖协议》中投入使用,如本人不按《2014百威英博专场专卖协议》履行,本人愿意返还全额借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倍支付。并分三期,每期十万元。立据人:沈凯波。沈凯波在借据上签名捺印确认。庭审中,原告称全部支付给被告借款30万元,其中通过陈永江的中国工商银行62×××97银行账户,向被告账户转入15万元,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通过现金交付61621元,通过支票交付88379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清单,载明:2014年11月6日、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2月9日分三次,每次转入5万元,共计15万元。2015年1月8日沈凯波出具收据显示收到11621元,2014年12月5日,沈凯波出具收据显示收到广州合品百悦酒业有限公司5万元,广州合品百悦酒业有限公司确认5万元是原告指示交付。2014年12月14日,沈凯波出具收据显示收到支票一张,金额88379元。以上事实,有借据、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账记录、陈永江和广州合品百悦酒业有限公司说明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另查明:沈凯波是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据上明确写明沈凯波借款30万元用于晓港吧《2014百威英博专场专卖协议》项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沈凯波向其借款30万元,能提交借据、交易明细清单、说明函予以证明。原告主张涉案借款30万元用于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借据明确写明借款30万元用于晓港吧《2014百威英博专场专卖协议》中投入使用。被告未能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被告沈凯波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沈凯波是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原告请求被告沈凯波、被告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014百威英博专场专卖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两被告应依约定,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计付涉案借款利息。被告沈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沈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向原告谢俊杰返还借款30万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沈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向原告谢俊杰支付借款30万元的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倍计付至判决确定还清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谢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6243元,由被告沈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凯波、广州市盈枫饮食有限公司向原告谢俊杰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堪 冰人民陪审员 付银霞人民陪审员许燕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超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