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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976号被执行人:郑海军,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郑海军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张刑初字第0036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责令郑海军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郑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郑海军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郑海军至今尚未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郑海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郑海军负有继续退出非法所得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初字第00369号刑事判决关于郑海军退出非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郑海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