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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文生、梁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生,梁秀芹,张某,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赵占江,苑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山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生,男,汉族,1943年1月13日出生,现住磁县。申请执行人梁秀芹,女,汉族,1944年1月28日出生,现住磁县。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2009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磁县。被执行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北侧马庄乡村南。法定代表人XX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占江,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苑粉娇,女,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生、梁秀芹、张某与被执行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赵占江、苑粉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邯山执字第00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