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如良、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良,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刘如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刘如良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恢29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