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明杰通达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明杰通达租赁站,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明杰通达租赁站,住所地隆化县。经营者:焦成动,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张敏,住江苏省阜宁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明杰通达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明杰通达租赁站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敏履行给付1.30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0.9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