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钱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094号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杰,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志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