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执恢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宏娟、周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娟,周涵,郭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5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萍,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宏娟与被执行人周涵、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苍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