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娄德祥、青岛文呢儿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德祥,青岛文呢儿工艺品有限公司,咸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娄德祥,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青岛文呢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北后楼社区兴阳路777号中韩国际小商品城3185号,组织机构代码56115451-X。法定代表人咸英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英海,男,1980年8月11日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娄德祥与被执行人青岛文呢儿工艺品有限公司、咸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熙亮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