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993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柯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猛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