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行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传利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传利,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220号原告鲁传利,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兰希飞,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雪苑路1号。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该区政府区长。行政机关负责人黄文杰,该区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华,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传利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鲁传利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传利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传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鲁传利负担。审判长 何 彬审判员 宋 冲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