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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某某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住喀左县东哨乡。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住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中,经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羿士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