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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郑金荣诉刘启泽、刘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荣,刘启泽,刘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94号原告:郑金荣,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刘启泽,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市一市镇。被告:刘臻,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市一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荣与被告刘启泽、刘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荣于2017年1月18日收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金荣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明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