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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郭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郭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497号原告李文杰,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和芳,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昊,男,汉族,1984年8月3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原告李文杰诉被告郭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在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黎都西街红旗剧团家属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  丽审 判 员 代 雅 萍人民陪审员 王 永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诚胜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