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敏强制猥亵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敏,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潜山县文物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由潜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汪文龙、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敏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皖0824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敏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敏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自己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隐私,于2017年6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转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敏及其辩护人汪文龙、汪小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关物证、痕迹来源的证据有瑕疵,需进一步查证,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敏强制猥亵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祖琴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