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邹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90号罪犯邹兵,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4********,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九法刑初字第01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邹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兵在服刑期间获5次表扬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邹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