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会与白桂勇、白桂梅、白桂花、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会,白桂勇,白桂梅,白桂花,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向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利昌,北京市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桂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桂梅,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桂花,女,汉族。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汇,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法定代表人:王锦山,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白会因与被上诉人白桂勇、白桂梅、白桂花、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白桂勇、白桂梅、白桂花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位于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下白草地地块的10.7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而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白桂勇、白桂梅、白桂花等享有对位于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下白草地地块的10.7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原告的代表签订承包合同。二、被告白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壶泉镇沙河村下白草10.7亩耕地返还原告,同时原告补偿被告白会10700元”。一审法院的判决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齐立波审判员 王艳宏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