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林爱英、陈恩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爱英,陈恩赐,陈恩娟,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市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仕平,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林国平,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爱英,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恩赐,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恩娟,女,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96号。法定代表人:宋金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仕平,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马文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林国平,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310号。法定代表人:任仁,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林爱英、陈恩赐、陈恩娟、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市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仕平、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林国平、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爱英、陈恩赐、陈恩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4元,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4元,上诉人晋中市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4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映桃审判员 张国斌审判员 赵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玮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