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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娄越中、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越中,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77号申请人:娄越中,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运输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荣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天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娄越中与被申请人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娄越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723.13元的财产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娄越中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7723.1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