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360号被执行人:金龙。被执行人金龙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张刑初字第0245号刑事��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金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因被执行人金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没收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龙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没收财产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初字第024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金龙没收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虞家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