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肖明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明富,重庆金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121号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103XY。法定代表人:张颖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大,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明富,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金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2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84560093。法定代表人:胡玉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世忠、熊彦杰,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菁、毛永峰,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明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