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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海燕与被执行人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燕,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范海燕,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戴正梅,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曲魏路北段路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忠于,该公司董事长。范海燕与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河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地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范海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海燕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2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黎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