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至县官港镇乌竹茶叶专业合作社、东至县阳排翠春茶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至县官港镇乌竹茶叶专业合作社,东至县阳排翠春茶业有限公司,东至县官港镇乌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官港镇乌竹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官港镇乌竹村,组织机构代码69412352-2。法定代表人:胡俊结,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至县阳排翠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官港镇乌竹村。法定代表人:王家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东至县官港镇乌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官港镇乌竹村。法定代表人:胡忠满,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东至县官港镇乌竹茶叶专业合作社(简称乌竹茶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东至县阳排翠春茶业有限公司(简称阳排翠春公司)、原审被告东至县官港镇乌竹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乌竹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竹茶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桂民,被上诉人阳排翠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原审被告乌竹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胡忠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竹茶业合作社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阳排翠春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乌竹茶业合作社自成立时就开始租赁本案房屋,并使用多年,每年约定租金1000元,每两年支付一次。2013年村委会将该房屋拆除一半重建,乌竹茶业合作社与村委会协商新房建好前租金减半,乌竹茶业合作社便将机器搬入新建房屋。2015年底至2016年初,乌竹茶业合作社向村委会缴纳租金被拒收。一审认定乌竹茶业合作社与村委会重新协商租金为每年500元视为双方就承租房屋和租金重新达成租赁协议系认定事实错误,1000元租金改为500元租金是因为房屋翻新重建,不是双方就租金重新约定。2.茶叶合作社是收购制作茶叶,是季节性产业,合作社租赁房屋不仅仅是房屋本身,还包括房屋前的空地,村委会将房屋租赁给阳排翠春公司侵犯了合作社的优先权,村委会与阳排翠春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予撤销。综上,请求支持乌竹茶业合作社的上诉请求。阳排翠春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至2012年期间,乌竹茶业合作社并未租赁村委会的校舍,而是凭借主任身份使用学校的校舍,该学校属于官港镇中心学校所有,村委会无权出租,不存在租赁关系,也没有优先权。2015年10月22日,东至县官港镇中心小学将校舍交由乌竹村委会使用,村委会就使用权和租赁与阳排翠春公司签订租赁协议,该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乌竹村委会辩称:同意阳排翠春公司的答辩意见,村委会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阳排翠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乌竹茶业合作社立即搬走制茶机械,返还租赁厂房,停止侵害;2.赔偿阳排翠春公司损失60000元;3.由乌竹茶业合作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2014年,胡俊结系原乌竹村主任。胡俊结与其他村民共同设立乌竹茶叶合作社,并于2009年3月23日注册登记。2009年3月12日,胡俊结作为乌竹村主任参加村两委会议,就乌竹村村房租给乌竹茶叶合作社进行讨论。乌竹村将其三大间村房租用给乌竹茶叶合作社,每年租金1000元。乌竹茶叶合作社就承租乌竹村房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约定租赁期限。2012年8月2日,胡俊结向乌竹村委会缴纳乌竹茶叶合作社2011-2012年度房租2000元。2013年左右,该三大间房屋被拆重建,乌竹茶叶合作社将其制茶设备转移到其他房屋,并将租金减少到每年500元。在房屋新建好至2014年9月,其中一间用于学生上课;另两间乌竹茶叶合作社在茶季时曾用于收购茶草(2014年4月份左右一个月),乌竹茶叶合作社并未将制茶机器搬进该新建房屋内。2015年2月16日,胡俊结向乌竹村委会缴纳乌竹茶叶合作社2013-2014年度房租每年500元共计1000元。2015年10月22日,在东至县官港镇人民政府的见证下,乌竹村委会和东至县官港镇中心学校签订《官港中心学校闲置校园校舍移交协议》,约定:将座落在乌竹村闲置的乌竹小学校园校舍移交给乌竹村委会管理和使用(占地面积约694平米),移交后当地需发展教育,乌竹村委会需无偿提供等面积土地给出让方。2015年12月4日,乌竹村两委会议决定,将学校三间教室出租给王家中。同日,乌竹村委会和阳排翠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租赁年限20年,租金每年1500元,于每年的5月30日付清等。2016年3月份左右,乌竹茶叶合作社将制茶机器搬进新建校舍,后阳排翠春公司制茶机器只能放在校舍走廊中。2016年4月18日,阳排翠春公司以胡俊结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租赁厂房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作出(2016)皖1721民初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现阳排翠春公司认为乌竹茶叶合作社强行占用其租赁的房屋,侵害其权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乌竹茶叶合作社曾于2014年4月左右在新建三间校舍中收购过茶草是否视为其与乌竹村委会达成了租赁协议?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2009年,乌竹村委会将老校舍租给乌竹茶叶合作社使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通过村委会议记录及乌竹茶叶合作社在老校舍被拆前均支付了租金可知,双方就老校舍租赁关系成立。2013年老校舍被拆除新建,乌竹村委会与乌竹茶业合作社重新约定租金为500元每月,视为乌竹村委会与乌竹茶业合作社就承租房屋及租金重新达成了租赁协议,且该协议中并不包括新建的三间校舍。2014年三间校舍建成后,乌竹茶叶合作社在里面收购过茶草,但从其2015年2月16日所交租金收据来看,其2014年所交的租金仍为500元,可知乌竹村委会与乌竹茶业合作社就新建三大间校舍并未达成租赁协议。乌竹茶叶合作社辩称,新校舍是在原址重建,且其在2014年就已经在新校舍中收购茶草,是继续承租新校舍的意见,不予支持。优先承租权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条件是在前一个租赁关系成就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承租房屋。本案中老校舍在被拆除后即灭失,乌竹村委会与乌竹茶业合作社就老校舍的租赁关系因房屋灭失终止,且对新校舍未达成租赁合意,故不存在优先承租。对乌竹茶业合作社此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阳排翠春公司与乌竹村委会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阳排翠春公司有权使用承租房屋。乌竹茶叶合作社在乌竹村委会将房屋出租给阳排翠春公司后,仍将机器搬进校舍,具有过错,侵害了阳排翠春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阳排翠春公司要求乌竹茶叶合作社停止侵害,搬走机器,返还租赁校舍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阳排翠春公司要求乌竹茶叶合作社承担其2016年度的制茶损失60000元的诉请。阳排翠春公司仅提供一份自行制作的收入预算清单,而无其他证据印证,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故对阳排翠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6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乌竹茶叶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所有的放在东至县官港镇乌竹村小学三间新校舍内的机器设备搬离,并腾空房屋交还给阳排翠春公司;二、驳回阳排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阳排翠春茶业公司负担325元,乌竹茶叶合作社负担325元。乌竹茶业合作社、阳排翠春公司和乌竹村委会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乌竹茶业合作社和阳排翠春公司所承租的房屋是否为同一标的物,乌竹茶业合作社就阳排翠春公司所租赁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权。乌竹茶业合作社与乌竹村委会实际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房屋包含乌竹村小学原三大间校舍,2013年,该三大间校舍被拆除重建,拆除重建期间,乌竹茶叶合作社将租金减少至500元,校舍重建后乌竹村委会就新建成的房屋与阳排翠春公司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协议,乌竹茶业合作社和阳排翠春公司所承租的房屋并非同一标的物,乌竹茶业合作社就阳排翠春公司所租赁的房屋不享有优先权。乌竹村委会与阳排翠春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阳排翠春公司依据协议取得案涉房屋的租赁使用权,乌竹茶业合作社将机器设备放置在该房屋内,侵犯了阳排翠春公司的合法权益,乌竹茶业合作社应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乌竹茶业合作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东至县官港镇乌竹茶叶专业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 春审判员 田 蓓审判员 刘玉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愿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