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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象山县恒荣电梯部件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港浦建材有限公司,象山县恒荣电梯部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港浦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象山县恒荣电梯部件厂,组织机构代码6950534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5民初28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县恒荣电梯部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象山县恒荣电梯部件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象山县恒荣电梯部件厂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象山县恒荣电梯部件厂(证件号码:695053431)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2的存款人民币9904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