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炭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建筑材料制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炭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建筑材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炭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建筑材料制品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材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书永,厂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炭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沽建筑材料制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出让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