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良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强,毛传永,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李迎春,李良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2048号原告: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邦田科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胡考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远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强,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毛传永,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以山,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电厂路(天山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建设中路38号(国税局对面)。主要负责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迎春,女,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李良美,女,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斌,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黄金堂路21号。主要负责人:邱军,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民,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毛传永、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邳州公司)、李迎春、李良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荆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其他伤者医疗未终结,无法确定损失,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6月1日中止事由消失后,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光星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周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