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月先与时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先,时保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29号原告:刘月先,女,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时保红,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刘月先与被告时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月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获得赔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刘月先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