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7执1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芦彦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543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九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坪上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恒江、芦彦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彦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芦彦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学虹r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