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合酷胜科技有限公司与卢西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合酷胜科技有限公司,卢西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02号原告:江西合酷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办公楼对面车塘湖水产场附楼A102室。法定代表人:黄晓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西翰,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江西合酷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西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合酷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合酷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合酷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西合酷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云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